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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202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
请考生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务必按以下流程操作(建议使用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
无论您事实上是否认真阅读了本条款,只要您点击下方的“我已阅读以上信息,
同意并登陆”按钮,您的行为就表示您已同意,不按此流程(须知)操作的,责任自负。
 
 
信息确认和缴费的时间为2024年2月28日9:00至3月2日24:00(避免网络拥堵,请提前确认缴费),报考省直机关的人员请登录“湖南人事考试网”进行确认,报考市州及以下机关的人员请登录报考单位所在市州人事考试网进行确认。
流程如下:
 信息确认:请点击“报考信息”按钮,确认您的信息(姓名、身份证、报考单位、报考职位、单位代码、职位代码、考试科目、缴费金额等信息)是否有误,如没有错误,请点击“报名信息确认无误”。
 
 上传照片:请报考人员到湖南人事考试网下载《全国资格考试网报平台证件照片审核处理工具》,通过此工具审核处理近期免冠2寸正面电子照片后再上传,只有通过审核处理后新生成的报名照片才能被网报平台识别。处理后的照片要求(大小为295×413像素,蓝底证件照,jpg格式,20KB以下),照片模糊无法识别或者不按要求上传照片的可以拒绝参考。
 
三、 缴费:本次考试采用网上缴费,不接受现场缴费。
考试费用每人每科50元。可通过银联在线支付进行网上缴费,
请参考以下岗位和考试科目对应关系,再次确认考试科目及订单费用(2科缴费100元,3科缴费150元)是否正确,如有误,请暂停缴费。
笔试实行分级分类考试。
市级以上普通职位,湖南警察学院教师、长沙市人民警察学校教师职位,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省市卷)两科。
县级普通职位,乡镇(街道)职位(含县市区直机关派驻乡镇、街道单位职位),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县乡卷)两科。
法院、检察院普通职位,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人民警察职位,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行政执法卷)两科。
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职位,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行政执法卷)和《法律专业知识》三科。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普通职位、警犬技术职位,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行政执法卷)和《招警专业科目》三科。
考试范围详见《湖南省202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考试大纲》(附件7)。
 
 
重要提示:请使用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如点击“支付”,如未弹出缴费窗口,请检查电脑及浏览器安全级别是否太高,是否阻止了弹出窗口,请点击允许打开即可,或者更换浏览器、电脑)。缴费成功后,缴费状态会显示"缴费成功"。该阶段报名确认缴费工作完成。
 
四、 准考证打印:请按招考通知在规定时间内(2024年3月11日9:00至3月15日17:00)自行打印准考证。
 
特别提醒,如果扣款成功,但缴费日第二天9:00后,缴费状态仍然为“未缴费”,请第一时间联系技术支持电话0735-2833693处理。切勿重复缴费。
 
诚信考试承诺书
我已仔细阅读湖南省202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职位表、相关政策和违纪违规处理规定,清楚并理解其内容。我郑重承诺:
一、自觉遵守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及2024年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政策。
二、准确、慎重报考符合条件的职位,并对自己的报名负责。
三、诚信报名,如实填写注册和报名信息,不虚报、瞒报,不骗取考试资格,不恶意注册报名信息,不干扰正常的报名秩序。
四、诚信考试,遵守考试纪律,服从考试安排,保护本人考试答案,不舞弊或协助他人舞弊,接受雷同卷检测及处理结果;考后不散布、不传播考试试题,不参与网上不负责任的议论。远离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法高压线,避免一次作弊,悔恨终生。
五、诚信履约,珍惜机会,不轻易放弃,珍惜信誉,认真对待每一个招考环节,认真践行每一项招考要求。特别是进入面试环节后,不随意放弃面试、体检、考察、录取资格,以免错失实现职业理想的机会,影响其他考生权益和招录机关的正常补员需求。被录用后,严格遵守最低服务年限的规定。
六、保证在考试及录用期间联系方式畅通。
七、对违反以上承诺所造成的后果,本人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考生须考前周知的新增内容
 
一、为保障考试安全与秩序,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必要时各市州考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组织、实施考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据保守考试秘密的需要,对有关人员的相应行为作必要限制。
(二)封闭相关考试场所,制止无关人员进入。
(三)查验考生的身份证等证件材料,检查考生携带物品,必要时使用安全监测设备或者以适当方式,对考生实行检查。
(四)暂扣考生违反规定携带的用于或者可能用于作弊的设备、工具、材料等物品。
(五)在考试场所内设置、使用视频监控、无线电探测等电子设备,在必要范围内,对无线通讯进行干扰或屏蔽。
(六)制止和处理考生违反考试纪律、考场规则的行为,必要时可终止考生继续参加考试。
(七)在考试的客观环境受到外界干扰时,应积极采取措施,及时予以排除或减少干扰,并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对受影响的考生给予适当、相应的补救。
(八)对故意干扰、破坏考试的人员,移交公安、司法等部门处理。
二、部分违规违纪行为认定与处理的尺度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中组发〔2021〕12号)摘录:
第五条  报考者提交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负责资格审查工作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认定其报名无效,终止其录用程序;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变造有关材料骗取报考资格等行为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所涉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经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参加考试时未按规定时间入场、离场的;
(三)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
(四)未按规定填写(填涂)、录入本人或者考试相关信息,以及在规定以外的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故意损坏本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本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他人答题信息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题信息的;
(二)查看、偷听违规带入考场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三)使用禁止携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携带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以下简称作弊器材)的;
(五)抢夺、故意损坏他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他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六)违反规定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八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二)3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五)非法侵入考试信息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系统数据的;
(六)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录用程序终止。作答内容雷同的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三、关于通讯设备或者电子设备使用
考试期间,考生携带通讯设备(如手机、智能手表、智能手环、蓝牙耳机)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且未放在考场指定位置时,利用通讯设备进行联络(接打手机)、阅读、接收、处理或发送信息等操作或设备内存有考试相关信息的,按“使用”记录;设备铃音响、振动等其他情形,一般按“未使用”记录。
四、关于坐错考场
考试前期,考生主动提出走错了考场,经主考同意继续考试的,予以记录。考试期间,由监考人员发现坐错考场,继续原地参加考试的,按坐错考场记录。
五、考试犯罪行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对于组织考试作弊,为他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帮助,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犯罪行为的处理,均有明确规定,规定如下:
二十三、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四、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2024年度湖南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中,经认定属于考试犯罪行为的,应及时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考试现场发现并认定的考试犯罪行为,应由作出认定的机构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事后认定的,由阅卷工作领导小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详细信息请查看源文件:湖南省202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_红星网_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hxw.gov.cn)